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这种新型用工制度在我国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大约有2700万劳务派遣工,主要由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构成。尽管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有着不同的工作身份,但作为劳动者,他们也应享有相应的民主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80后”、“90后”等新生代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思想观念活跃,民主意识较强,希望能够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要做到劳务派遣员工与企业正式员工享有相同的民主权利,第1,我们必须转变劳务派遣工不是企业员工的观念,牢固树立劳务派遣工也是企业劳动者的理念,任何剥夺劳务派遣工民主权利的思想和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现代法治精神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都有权参与企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活动,以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
第二,我们在对相关政策与制度的设计上,要保证有相应渠道与平台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在当前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劳资矛盾较为突出的形势下,在国家及地方的立法中,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考虑到劳务派遣工群体的利益保障与民主权利实现问题,明确提出劳务派遣工应作为用工单位职代会的正式代表身份与权利,落实劳务派遣工作为正式职工代表的法律依据,并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用工的规范化问题;
第三,我们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相应工作机制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
第四,我们要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与制度要求,确保将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落实到实处。劳务派遣工民主权利的充分体现是保障其劳动经济权益的有力支撑和有效途径。